请教:房产继承问题 继承 房产继承

日期:2014-03-05 00:00:00     提问者:136****6874    

8个回答

  • 136****5870

    2014-03-07 00:00:00

    要解决这两个问题首先要了解继承的法律规定:一、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二、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规定执行。三、继承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夫妻双方共有。四、男人去世后,该房产属于男人的一半所有权作为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五、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因此男人的50%房产共由5人来分配,每人10%。箭箭大师的结论是正确的。六、需要注意的是,遗产应优先用于偿还男人生前债务。在债务偿还前已经发生继承的,继承人以继承额为限承担债务。因此如果房子的五万首付借款尚未还清,男人应承担的50%借款同时列为债务,在遗产份额中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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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7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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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542

    2014-03-05 00:00:00

    你好!1、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人的50%由妻子两个小孩和其父母继承,继承后,妻子占60%,其余每人占10%;2、男人前妻的孩子该继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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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612

    2014-03-05 00:00:00

    你好!首先,你爷爷奶奶去世后属于二老的遗产应该归二老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也就是说二老的一个女儿两个儿子都有权利继承到二老遗产的一部分,至于在二老去世前就把他们居住的那间房子过户给了大女儿,那么,那间房子就不属于二老过世后的遗产了,不应该列入继承范围之内了。其次,依你说的情况,看来二老是除了那块地就什么都没有了,也就是说二老去世后没有留下可供继承的其他遗产。而给大女儿的那块地是二老生前的行为,不属于遗产分配范畴。那么,此种情况下,二个儿子就无法针对那块已经给了大女儿的那间房子主张权利了。不过,虽然从法律角度来讲两个儿子无法主张权利了,但是,二个儿子可以和大女儿进行协商,毕竟二老生前是由两个儿子照顾的,且二老死后没有留下其他可继承遗产。唯独有一间房子,大女儿又不是没有地方住。可以叫他们进行协商,尽量用和平的方式解决此问题。适当的时候可以将拆迁补助款三方平分啊!这也许是最好的和平解决的办法了。补充回答:1、二老生前已经过户给大女儿的那间房屋,现在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了,只能是大女儿的了。其余四间两个儿子个住两间,但是在二老去世后这四间房屋都应该属于二老的遗产,应该归一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共同继承。2、关于房子的房契等文书是至关重要的,没有那些东西的确也没办法办理继承手续,你需要到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咨询一下,看看如何补办。或者让他们给你们开个证明之类的,具体的还要看相关部门如何规定的了。3、在办理补办手续时大概需要你们村委会和派出所的相关证明文件,还有户口本、身份证、二老的死亡证明等等资料,办理时你再详细咨询一下吧。总之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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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2627

    2014-03-06 00:00:00

    老人能出面或委托公证的情况下可以按唯一住房满五年操作,否则必须先继承,还有可能有遗产税,要看区域的,比较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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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5057

    2014-03-06 00:00:00

    如果是继承的话,根据<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结合你所说的情况,你不但有权继承你父亲的房屋,而且还可以多分遗产.但你要注意到你的姐妹们也享有继承权,如果她们放弃当然也是可以的.至于所谓的农村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无须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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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8045

    2014-03-07 00:00:00

    代书遗嘱引起房产继承纠纷日期:2010-06-27父亲生前请人代书遗嘱将房产留给第二任妻子,6个子女起诉继母,代书遗嘱被判无效。不服一审判决的继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当庭达成调解。继母和儿子对簿公堂昨日,继母周老太太和她的代理人从新密市来到了法庭之上。而子女方,除了最小的儿子杨某来到法庭之外,杨某的5个姐姐均由代理人代替出庭。母子在法庭上相见,没有言语,没有眼神的交流,竟似陌生人一样。周老太太与丈夫老杨于1982年12月24日结婚。老杨和前妻有6个孩子,当时最小的儿子杨某才10岁。婚后,周老太太没有再生育子女,辛辛苦苦将6个子女抚养成人,转眼间已过了25年。周老太太称,2005年,老杨考虑到周老太太无亲生子女,决定立遗嘱将房屋留给周老太太。由于病重,老杨无法亲自书写,就委托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为其立遗嘱作现场见证。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丁某按照老杨的意愿起草了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字,同时由当地的干部王某、白某、樊某在现场见证并签字。代书遗嘱被判无效2006年7月6日,老杨去世。杨家6子女认为,父亲去世后,本应合理分割家产,可继母却趁父亲病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伪造遗嘱,胁迫父亲摁上手印,将房产据为己有。6子女遂将继母诉至新密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代书遗嘱无效。新密市人民法院认为,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但周老太太所持的遗嘱上的签字人未注明谁是见证人或谁是代书人,遗嘱形式不符合规定,遂判决无效。周老太太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非法剥夺了她按照遗嘱继承财产的权利,遂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证据谁的可信?子女方的代理人说,老杨在立遗嘱时,无语言能力,遗嘱书写完毕之后,是周老太太拉着老杨的手摁下手印的。子女方还出示了一份录音证据,证明老杨所立遗嘱并非是本意。周老太太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录音为两个人的对话,不能证明对话人的身份,且对话人也未作为证人出庭,不能作为证据。而周老太太则请来当初代书遗嘱的丁某出庭作证,讲述了当时的情况。子女方则认为,代书人由见证人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法官当庭主持了调解。最终,周老太太和子女达成调解协议,当庭签字。调解书约定,周老太太不能出卖房屋,在其去世之后,房产归家中唯一的男孩杨某所有。同时,双方在调解书上明确约定了子女们的赡养义务,也解决了周老太太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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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2732

    2014-03-07 00:00:00

    如果不办理继承过户前卖掉您姥爷的房子并且该房屋是您姥爷的唯一满五年住房,可以不用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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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7435

    2014-03-07 00:00:00

    直系亲属都有继承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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