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最新任务及工作要求

发布时间:2017-05-16 13:59:52

作者:renlijuan

来源:楼盘网

文章摘要: 近日来,中央召开了全国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场推进会,对全国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工作要求。下面我们将详细的解说相关最新任务及工作要求。

近日来,中央召开了全国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场推进会,对全国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工作要求。下面我们将详细的解说相关最新任务及工作要求。

土地使用权的最新任务及工作要求

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要求

(一)全部展开农垦国有土地权籍查询

各地农垦主管部门在土地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土地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查询的通告》(土地资发〔2015〕41号)等有关新闻文件,充分使用第2次全土地地查询和已有地籍查询、根底测绘和有关影像材料等资料,安排国有农场展开权籍查询。在全部查清权属状况、完结权属指界,统筹国有农场经济条件、需要等要素,挑选适合的丈量方法,展开农场不动产丈量,查询国有农场依法运用土地的权属、用处、界址、面积等。具有条件的国有农场应一并展开房子等建筑物的权属查询和丈量,完成国有农场房地一体查询。权籍查询完结后,依照一致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模式,构成包含权籍查询表、不动产丈量陈述和权籍图等在内的权籍查询结果,提供给不动产登记组织。

(二)加快处理农垦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在权籍查询完结后,各地农垦主管部门要安排国有农场尽快向不动产登记组织提出登记请求,提交契合登记请求的权籍查询效果材料和权属来历材料。各地不动产登记组织对国有农场请求事项及有关材料进行审阅,及时依法处理登记发证手续。关于国有农场运用的国有农用地、未使用地,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处理登记手续,登记为国有农用地的运用权,并在登记簿、证书附记栏以及附图中对未使用地的面积和范围进行标示。关于国有农场依法运用的建造用地,以及地上的生产经营用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等,归于合法获得并具有登记条件的,应依照房地一体的准则处理登记手续。暂不具有房地一体登记条件的,可先处理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初次登记,待有条件后,再连同地上合法获得的房子等建(构)筑物一体处理登记手续。对已登记发证的宗地但缺失档案材料、登记不标准以及需弥补房子登记的,或因农场改制名称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组织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展开不动产变更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国有农场长期存在、与相邻各方没有权属争议,但权属来历材料缺失的国有土地,经相邻各方指界承认后,不动产登记组织可将登记事项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合公告30天,公告期满可直接处理登记发证手续。

(三)依法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

各地土地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垦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全部排查,把握每件争议的主体、地类、面积、争议因素等状况,树立权属争议计算台账。推进树立由地方政府牵头,土地资源、农垦等多方参加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依照“尊敬前史,面对现实,互利互谦”准则,加大争议调处力度,选用积案包干、挂牌督办等方法,尽力处理一批权属争议。关于已有合法的权属查询效果已经标绘或清晰了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界限的,经核实权属界限无变化的,不再进行权属查询指界。关于已有的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调停或处理结果,不得因有关方面人员变化或农场从属联系变更而改变。关于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调处的农垦国有土地,可将争议有些划出,不得扩大争议范围,将没有争议的土地先处理登记发证手续,争议土地待争议处理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四)办理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

各地农垦主管部门及国有农场要及时整理完善农垦国有土地权籍查询、权属争议调处和登记发证,展开农垦国有土地办理信息库建造,完成信息化办理。各地土地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登记信息共享,推进登记效果使用。

从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最新任务及工作要求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土地使用确权工作一向有着明确的指示,在各级部门配合下,这项工作一定能非常顺利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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