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公租房可以在家庭成员内变更承租人吗

发布时间:2020-03-30 16:47:36

作者:zhoulingling1

来源:楼盘网

文章摘要: 家庭申请公租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公租房明确不能转租,但是如果租赁人想要在家庭成员内变更承租人的话,是否可行呢?

可以在家庭成员内变更承租人,整体性质不变。

家庭成员内变更承租人办理手续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2.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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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家庭申请公租房的条件

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包括越秀、海珠、荔湾、天河、黄埔、白云、花都、番禺、南沙、增城和从化),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①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②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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