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2-25 21:08:18

作者:dingshasha1

来源:楼盘网

文章摘要: 做过房产继承的都知道,都会要进行一个公证的流程,但是在公证的时候有些问题是需要注意的,那么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7.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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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的特殊情况

1、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共有财产只有房产一处,除一个兄弟外无其他亲人,其兄弟可否继承死者遗产视情况而定,若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指明其兄弟为继承人,则其兄弟有继承权;若死者生前并未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指明其兄弟为继承人,则其兄弟有继承权。

2、夫妻共同财产为房屋一处,夫妻一方死亡后,其子不可以按照死者遗嘱继承整套房屋产权。因为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分为二,其中一半才是死者的遗产。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该部分遗嘱无效。其子只能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该房屋一半的产权。另一半的产权还是死者妻子。

3、产权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签订买卖合同,但需要所有合法继承人及其配偶到场签约。自产权人去世起,即使未做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也属于继承人共同所有,房屋所有权属于继承人;继承房产也可在未办理继承手续之前签约,但需要所有合法继承人及其配偶到场签约,但需要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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