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继承有什么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20-02-22 16:30:55

作者:zhoulingling1

来源:楼盘网

文章摘要: 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因此房价一般比较便宜,在申请期间或是申请到之后,申请人死亡的话,关于继承有什么政策规定?

1、申请人的资格在审核阶段时,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人死亡,那么将对其余申请家庭成员的资格重新审核。若是在审核已经完成的时候的,则无须重新审核,申请的其余家庭成员仍是保留有住房保障的资格。

2、在保障房的租赁合同签订之后,若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人死亡的,租赁的合同则是继续是有效的,若死亡者的是主申请人的,那么需重新更改主申请人的,并且要重新签订新的合同。

3、若是在合同期满的时候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人死亡的,住房保障的机构将会重新审核该家庭是否仍然是符合准入的标准。

4、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而且继承的时候是不需要房产证满5年的。

5、若对于在完成了房屋产权的登记之后,房屋权利人的死亡问题在办法中有提及,即是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也是可以继承该房屋的。

6、如果房屋的权利人死亡的,那么继承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申请的家庭成员向非申请的家庭成员支付现金,非申请的家庭成员放弃房屋的继承权来办理房屋权属的登记,这样也可以回避该经适房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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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经济适用房需要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

4、赠与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未婚人员提供由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户籍证明(未婚)和婚姻状况声明书;

5、受赠方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6、其他共有人同意赠与书面意见;

7、地名门牌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8、房屋测绘成果书(表)(原件);

9、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0、根据情况其他需提交的资料以及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申请表等资料;

11、若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2、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其中监护人为父母的,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家庭户籍证明或同籍户口本(复印件并交验原件);除父母之外的监护人,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关系公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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