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转租房子需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0-01-13 17:57:11

作者:zhoulingling1

来源:楼盘网

文章摘要: 转租房子是指将自己所租房子再出租的一种情况,这是一种二房东行为,这种情况比较常见,但是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1、跟转租人签转租合同: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确认转租人拥有房屋转租权(他与房东有合同在先),其次,跟转租人签订的合同期限需要注意,不能超过其跟房东签订的合同期限。超过的部分都属于无效期限。

划重点:一定要看到对方跟房东的合同。此时还需要对方出示房东的身份证及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这样能尽可能还原出当时签合同的真实性),虽然这一点往往会有困难,但一定要坚持看。许多黑中介、黑二房东就是用这种套路,伪装一份无效的假合同就把房子转给别人,被房东发现后不认合同,承租人被扫地出门,还要不回押金和剩下的房租。

2、跟房东直接签合同:这种情况基本等同于和房东直接签协议的直租房,只要保证前一个租房人知情,且是自愿退租,并核实房东身份信息(身份证、房产证或代理书),签好合同就能放心入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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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房子过程注意事项

1、审查该房屋是否属于存在禁止出租的情形,是否存在禁止转租的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2、一定要签订转租合同。

签订转租合同时一定要查看转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实转租人与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确定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尚未终止,并且转租人享有转租权,经出租人同意。《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第28条规定:”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转租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的终止日期,但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4、转租合同的内容必须与租赁合同的内容相一致,例如,转租的标的物只能是原租赁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5、关于转租前标的物上存在的债权债务的承担。

为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承租方应提前对这部分债权债务与转租方进行协商。

6、应对能否转租做出约定。

否则,承租人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7、双方应对租赁物的改善做出约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8、在房屋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若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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