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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吗
日期:2016-03-12 16:22:36
提问者:133****0926
136****6325
2016-03-12 16:24:00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可表述为: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的价取得该不动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受让人就可依法取得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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