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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考试题库及答案
日期:2016-03-11 13:41:10
提问者:132****8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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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暂缓登记?
答:(1)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2)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3)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齐的; (4)房地产权利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没收、查封等限制的; (5)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它事由。 14、问: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是如何确定的? 答: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根据如下办法确定: (1)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时的法定名称;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该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或政府确认的名称; (3)非法人组织,为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或政府批准的名称; (4)个人,为合法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5)共有人,为各权利人的名称或姓名。
2022-09-02 10:04:17
1个回答 -
我要提取石家庄公积金,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可是我只有收据,开发商根本没有给开发票。像我这种情况就不能支取公积金了吗?收据不算有效凭证吗?
答: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签定正式备案购房合同后,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支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购买住房的费用。 购买石家庄行政辖区内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或收据;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由职工所在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来公积金中心办理支取业务。
2017-06-20 08:56:55
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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