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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做了什么调整
日期:2016-03-01 15:06:55       提问者:138****4974

133****9301

2016-03-01 15:09:27

一、房地产税征收范围
  
  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
  
  二、房地产税纳税人
  
  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
  
  三、房地产税税率
  
  952年2月3日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中,将城市房地产原附加并入正税征收,税率调整为: 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2%。 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8%。
  
  四、房地产税计税依据
  
  为标准房地价和标准房地租价。对座落在广东省内批准开征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是指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帐册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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