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人才公寓到底什么时候可以交房? 公寓 交房

日期:2017-07-14 15:11:46     提问者:131****4296    

1个回答

  • 137****5063

    2017-07-18 11:45:46

    楼主您好!经核实,永嘉县东瓯人才公寓目前已竣工交付使用。永嘉东瓯人才公寓的分配及申购是根据《永嘉县(东瓯)人才公寓申购办法》的规定实施的,具体文件内容如下:

    永嘉县(东瓯)人才公寓申购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企业人才的引进和稳定工作,加快推进永嘉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人才发展战略,做好“筑巢引凤”安居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申购办法。

    第二条 永嘉县(东瓯)人才公寓(以下简称人才公寓)位于东瓯街道和一村,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总用地面积20572.72平方米(30.86亩),总建筑面积为76175.3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62646.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13528.4平方米;公寓一至二层及裙房为商业与物业用房,商业面积为9954平方米,物业用房面积482.5平方米;三层及以上为住宅(公寓),共建5幢16-29层的高层公寓,建筑面积为51510.8平方米(共648套),户型面积有40、60、70、90平方米不同类型面积;共有车位375个,其中地下车位276个,地上车位97个,可满足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人才公寓为毛坯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共648套,其中2号至5号楼510套(约3.98万平方米),由全县符合条件的民营工业企业参与申购。人才公寓1号楼,计138套(约1.17万平方米),暂时用于人才住房租赁不予出售。

    第四条 民营工业企业申购的公寓产权归民营企业所有;地下车库、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并由政府负责处置,物业用房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由开发单位申请产权登记。

    第五条 县里成立永嘉县(东瓯)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研究、制定、实施人才公寓的出售、出租、管理,并协调、监督、解决人才公寓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审查核实企业申购条件资格及企业人才入住管理等事宜。办公室设在东瓯街道(永嘉工业园区)。

    第二章 申购条件

    第六条 申购单位为在永嘉县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并纳税,具有独立核算的民营工业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 其中江北街道、三江街道、黄田街道、东瓯街道等4个街道范围内的民营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与申购人才公寓:

    (一)2013年度税费缴纳金额达150万元、600万元、1500万元、4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可分别申购2套、4套、7套、9套、12套;

    (二)上市企业可申购5套;2017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给予同样享受;

    (三)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获得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可分别申购2套、1套;

    (四)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获得国家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称号的可分别申购2套、1套;

    (五)属2013年度县功勋企业、巨龙企业的系统流程装备企业可分别申购2套、1套;

    (六)2013年度税费缴纳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购1套。

    集团公司下属控股公司,统一以集团公司参与申购,相关工业企业税收可以累计计算;符合上述多个条件的企业可累计申购人才公寓。

    第八条 上述四个街道行政区域外的其他民营工业企业申购人才公寓条件为:

    (一)2013年度县功勋企业可申购4套;

    (二)2013年度县巨龙企业可申购2套。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参与申购;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领导小组会同相关涉工部门研究认定后,方可参与申购。

    (一)企业总部正在迁移或已迁移;

    (二)企业正处于破产以及资产清算过程中;

    (三)产业属于国家规定淘汰类的企业。

    (四)销售额及税收均同比下降20%以上的企业。

    第十条 对已申购永嘉县科技新村等人才保障住房3套及3套以内的企业减少申购永嘉人才公寓1套,3套以上6套以内的减少2套,6套以上的减少3套。

    第三章 申购程序及价格

    第十一条 申购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购表,并附企业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镇(街道)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县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购企业进行审查核实,材料汇总后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公示。在新闻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发放“永嘉县(东瓯)人才公寓认购通知书”。

    (四)摇号。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以电脑摇号方式产生认购楼层及面积,摇号细则另行规定。

    (五)签订合同。企业凭“永嘉县(东瓯)人才公寓认购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与业主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核定均价每平方米5980元(不包括其他税费)。具体销售价格根据楼层、朝向进行浮动,一房一价。

    第十三条 付款方式。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一个月内按每个申购名额20万元缴纳人才公寓预付款;摇号认购后企业与业主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时,应缴纳住房总价的90%(包括预付款);在住房交付时,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四章 产权管理和居住要求

    第十四条 产权管理

    (一)企业凭相关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同时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和“上市交易限制”字样。

    (二)人才公寓自产权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如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优先按原申购价格收回,或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转让给符合申购资格的其他企业。五年后需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居住要求的人才。

    (三)五年内获购人才公寓套房的企业总部整体迁移我县外的,政府有权按原申购价格收回企业购得的人才公寓套房。

    第十五条 居住要求

    (一)企业(或居住人才)不得擅自改变人才公寓房屋功能及结构。

    (二)居住人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在本县建立社保关系;

    2.须担任现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等相当条件的对象;

    3.人才本人及配偶在企业所在辖区内无自有住房;

    4.未享受本县相关的住房保障政策。

    (三)企业(或居住人才)违反居住要求的,经发现政府有权按申购价格收回企业所购的人才公寓套房。

    (四)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初始物业管理单位由业主单位确定,产权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小区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按《永嘉县人才公寓居住管理办法》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人才公寓居住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申购办法由永嘉县(东瓯)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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