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了房屋登记的相关材料,应如何处理? 房屋登记 材料

日期:2016-10-28 14:47:32     提问者:133****8636    

1个回答

  • 138****8045

    2016-10-28 15:09:15

    (1)遗失《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共有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保持证》、《他项权证》或《抵押证明书》、用作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由权利人直接到佛山日报刊社登《遗失声明》,

    (2)遗失《商品房过户证明书》或《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通知书》的,可由申请人持灭失登记申请书(由开发单位盖章确认)、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遗失登记,审核后由禅城区房屋登记中心发出证明到佛山日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以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后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人持刊登了《遗失声明》的《佛山日报》及其他有关资料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遗失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拆迁合同》的,申请人可直接到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复印,合同复印件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⑷遗失商品房《购房发票》,可提供由售房单位盖章确认的《购房发票》复印件替代。遗失二手房《购房发票》,可提供由地税部门盖章确认的《购房发票》复印件替代。

    ⑸遗失《房屋分户平面图》,可由申请人在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上的备注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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