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住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指南 商品房 贷款 住房公积金 房贷

日期:2016-10-22 16:07:56     提问者:130****4065    

1个回答

  • 139****3975

    2016-10-22 16:09:22

    一、事项名称:商品房贷款指南

    二、事项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适用于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在大市范围内(除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外)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三区(海曙、江东、江北)购房且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

    (二)申请条件: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2、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购买商品房首付款,首套房及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不低于购房总款的20%;已有一套住房且该套住房尚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不低于购房总款的60%且贷款利率上浮10% ;

    4、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以贷款所购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且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6、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上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7、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

    借款人如实填写贷款申请书后,应提供本人、配偶及房屋共有产权人(仅限于父母、子女)下列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2、户口簿(非本市户口另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借款人与共有产权人不是同一户口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3、结婚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离异的,另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同意房产抵押及连带还款保证的承诺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7、《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8、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结果》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9、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10、首付款收据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11、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时间:

    公积金中心四楼: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

    工商银行:上午8:30~11:15 下午1:45~5:00;

    农业银行: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

    中国银行:上午8:15~11:30 下午1:30~5:00;

    建设银行: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

    交通银行: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宁波银行: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七、贷款流程: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携带所需资料通过承办银行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贷款申请书》。对承办银行报送的借款人申请,公积金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决定,特殊情况,经公积金中心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由承办银行告知借款人。

    房屋所在地开始办理预告抵押登记业务的,借款人应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承办银行收押抵押登记证明后发放贷款。

    八、贷款额度、期限:

    在最高贷款额度及可贷额度以内,公积金中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

    1、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户。其中,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连续缴足满2年且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到90万元/户;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连续缴足满2年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0万元/户。

    2、可贷额度=缴存基数×40%× 12 个月×贷款(计算)期限。

    (1)贷款额度测算时,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30年的,可适当放宽贷款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须符合贷款期限的规定;

    (2)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应分别按各自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最后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3)共同借款人(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贷款额度测算时,贷款期限超过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主借款人贷款期限;低于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共同借款人实际贷款期限;

    (4)共同借款人本市行政区域以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贷款额度测算时,可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贷款成数,购买商品房的,首套房及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不高于总房款的80%;第二套房不高于房总款的40%。

    4、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最高不能超过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共同借款人可以合并计算还款金额。

    5、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0年且不超过土地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在规定的住房贷款期限内,贷款期限最长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

    九、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认定:

    1、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1)家庭住房查询证明无住房记录,个人征信报告无尚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记录,面谈记录无住房,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

    (2)借款人家庭住房查询证明有一套住房记录,个人征信报告无尚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记录,面谈记录无其他住房,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

    (3)借款人家庭住房查询证明无住房记录,个人征信报告无尚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记录,面谈记录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

    2、借款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

    (1)借款人家庭住房查询证明有一套住房记录,且该套住房尚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面谈记录无其他住房,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

    (2)借款人家庭住房查询证明无住房记录,个人征信报告有一笔尚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面谈记录无其他住房,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

    3、借款人家庭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或购买家庭第三套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办理时限:

    对受承办银行报送的借款人申请,管理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决定,特殊情况,经管理中心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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