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保障房如何申请? 申请 保障房

日期:2016-07-21 16:50:05     提问者:134****1430    

1个回答

  • 139****0405

    2016-07-21 16:51:28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住房保障购(租)房补贴: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连续满5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1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款规定条件,年满30周岁的无配偶无子女的单身人士,可作为一户(家庭)单独申请。

    上述规定条件需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申请住房保障原则上以一代已婚家庭为基本单位;若二代(含以上)已婚家庭共同申请的,一代已婚家庭现住房面积超过规定限额,只能由未达规定限额的家庭申请。

    申请家庭中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不计入申请家庭的保障成员。但因下列原因户籍被注销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保障成员:

    1.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

    2.在外地就读的未婚子女;

    3.正在服刑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 以下房屋认定为申请家庭的现有住房:

    1.家庭成员现有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房改房和保障性住房(政府按原购房价格回购的除外);

    4.申请人(含配偶)父母及其已婚子女在本市的私有住房;

    5.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6.家庭成员因继承、受赠、离婚析产等方式取得但尚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他住房;

    7.家庭成员因离婚未满5年失去的住房;

    8.其他应当认定的住房。

    以上所列住房,认定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现有住房,计算申请家庭人均和户均住房面积。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1.原住房征收(拆迁)享受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屋不足5年的(符合《常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常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规定的情形除外);

    2.家庭有营业性或生产性用房的(含失去不足5年的情形);

    3.离异前原家庭住房面积在规定限额以上,离异后符合保障条件,但离异时间不足5年的;

    4.申请人(含配偶)的父母及已婚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建筑面积超过75平方米的;

    5.拥有宅基地的;

    6.申请家庭拥有汽车的;

    7.其他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的情形。

    第九条申请住房保障应明确一名家庭已婚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且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申请条件公布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及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同意公示的文书。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申请表;

    2.家庭人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人员收入证明;

    4.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5.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的审核,实行“四级审核、两次公示”。

    所在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负责初审;属地政府负责二级审核;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三级审核;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最终审定。

    申请家庭现住房审查由市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户籍审查由市公安部门负责;收入、财产及婚姻状况审查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住房保障的相关审查、复核工作。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居民(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提交上一级审核部门。

    经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合格的,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申请合格家庭。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的年度计划保障户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申请合格家庭多于年度计划保障户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保障对象,对未进入年度保障计划的家庭建立轮候名册,进入保障轮候。轮候期限为三年(含申请年度),超过三年的应重新申请。

    下列家庭按如下排列顺序在同一批中实施优先保障:

    1.保障轮候家庭;

    2.最低收入家庭;

    3.我市同级文件中规定应给予优先保障的家庭。

    申请家庭不接受安置结果,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的,作弃权处理。

    申请合格家庭在保障实施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住房保障相关职能部门说明情况。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原申请、保障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已取得的住房保障资格,按家庭现实情况在申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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