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如何交税? 交税

日期:2016-07-21 15:39:11     提问者:130****8244    

5个回答

  • 138****1827

    2016-07-21 15:39:27

    营改增后计算规则:
      (一)转型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外地或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税款抵扣销项税额

      (二)转型后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纳税人取得的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其他行业如取得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也可按发票额在销售额中扣除,但取得的本市试点一般纳税人或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不可扣除销售额

    2

其他4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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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9202

    2016-07-21 15:39:48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来说就意味着按收入乘以“附征率”。假如对当地某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0%,就等于“附征率”为2.5%。因此,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只要将计税收入判定正确,就不会出现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确定收入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至二十五条规定得十分详细,这里不再赘述。但要说明的是,如权益性投资收益,虽然是收入总额组成部分,但它属于“免税收入”,应当减除;如果取得财政性资金,首先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进行判定,如果满足该文件规定的条件,属于“不征税收入”的,也要减除。如果不满足条件,则属于计税收入。

    现在有些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进行“营改增”,在缴纳增值税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计算方法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这时,产生的增值税税额已经不包含在收入中,所以,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收入中,应不包含增值税额。

    另外,对小微企业月收入不达2万元免增值税,《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应包含这部分营业外收入中的增值税。可判定为“补贴收入”,也可以判定为不满足条件的“财政资金”。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时有“处置收入”,还有“净收入”的确认计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和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从这个角度分析,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果处置固定资产,应以处置收入作为计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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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9331

    2016-07-21 15:41:51

    情况1: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含税所得额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

    扣缴增值税 = 100/(1+6%) * 6% = 94.34 ×6% = 5.66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 = 94.34×10% = 9.43元

    扣缴附加税费 = 5.66×10% = 0.57元

    实际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税后价款 = 100-5.66-9.43-0.57 = 84.34元。

    情况2: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84.34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应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而地方附加税费为价内税,因此,在换算非居民企业的含税所得额时,应使用以下公式:

    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

    含税所得 = 84.34/(1-10%-6%×10%)= 94.34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 = 94.34×10% = 9.43元

    扣缴增值税 = 94.34×6% = 5.66元

    扣缴附加税费 = 5.66×10% = 0.57元

    最后,折算的包含各种税款的合同总价款为

    84.34+5.66+9.43+0.57 = 100元 (与情况一可验证)

    情况3: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规定,所得税由非居民承担,其他各项税款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100元不含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含所得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但附加税费为价内税的,应换算为含附加税费的金额,计算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此种情况下计算税款应按照如下公式

    查看全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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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9331

    2016-07-21 16:11:32

    楼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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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6266

    2016-07-21 15:42:04

    2002年1月1日前成立的,在地税交;之后成立的在国税交。

    2009年以后新成立的,按流转税主税种来划分,增值税的,在国税交,营业税的,在地税交,两者都有,一般看执照的第一个经营项目。

    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外国企业代表处还是在国税交。

    依据以上标准,来看看你单位是在哪里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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