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世引发房产继承纠纷 继承 房产继承纠纷

日期:2015-09-29 12:07:10     提问者:138****3232    

6个回答

  • 138****4974

    2015-09-29 15:46:57

    一男子于结婚生子不久后死亡,其母因遭受打击也随之去世。此后,男子留下的一套婚前购买的房屋,引发了其四兄姐与其妻儿的一场继承纠纷。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子遗产应由其母亲及妻儿各继承三分之一,因其母已死,该部分份额应由四兄姐继承,由此,判决诉争房屋由男子四兄姐继承三分之一,妻儿继承三分之二;所欠贷款由四兄姐偿还4万元,妻儿偿还8万元。本市男子范某于2003年11月以20万元价格购买了坐落于本市河东区的一套住房,其中有个人公积金贷款13.8万元,贷款期限至2023年11月2日。2004年11月,范某与山东省女子徐某登记结婚,2005年1月19日,二人之子冬冬降生。就在全家还沉浸在得子之喜的幸福中时,范某却于同年4月撒手人寰。范某之母因无法承受打击,也于20多天后去世。此后,范某的四个兄姐提出,因父亲已于1983年死亡,范某上述住房系婚前财产,依《继承法》规定,范某死亡后其母享有继承权。而母亲如今也已去世,所以母亲应得份额应由其余四子女继承。因四人的请求遭到徐某拒绝,双方对簿公堂。经审理,法院另查明,被告徐某于范某死亡后将上述房屋出租,每月的租金1300元,以偿还购买诉争之房的贷款,至2007年10月已还贷款本金1.7万余元,利息2万余元,尚欠本息12万元。法院认为,公民的遗产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诉争之房系继承人范某婚前个人财产,故应依《继承法》规定由各继承人平均继承。本案四原告虽非被继承人范某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有权继承其母应继承的份额,范某遗产应由其母及其妻徐某、其子冬冬各继承三分之一。又由于被继承人范某之母于2005年4月29日死亡,其应继承范某房屋价值三分之一的份额应由四原告继承,余三分之二由被告徐某及冬冬继承。由于原、被告均不申请对房屋价值评估,致法院对房屋价值无法确定,故依诉争之房为单位进行继承。范某生前欠付的贷款至2007年5月为12万元,依上述比例由四原告与二被告偿还。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法律链接《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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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5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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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5884

    2015-09-29 12:32:25

    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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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1827

    2015-09-29 13:39:30

    继承有两种形式,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如果有遗嘱,则按照遗嘱内容继承。如果没有留下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人有几个序列,第一序列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是对继承做的表述。遗产为房产的,则按照上述确定的遗嘱份额分割房产。可以一人继承也可以多人继承。不要房产的可以由他人出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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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7283

    2016-02-18 21:27:59

    说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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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6638

    2016-04-22 18:53:19

    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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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939

    2016-05-16 17:05:45

    不二法门、一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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