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有哪些? 保障性住房

日期:2016-03-09 16:41:52     提问者:134****8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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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3337
    2016-03-09 16:46: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信宜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房保障及实施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信宜市保障住房领导小组负责对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进行确认,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保障性住房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与保障方式

    第四条 根据信宜市关于公布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和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标准的要求,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信宜城区户口,并在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的人员;

    (二)属于低收入家庭,能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生活保障证明;

    (三)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符合当年核定标准,人均收入按民政局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保障主要方式有实物配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三种。经市保障住房审核小组核定的保障对象,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方式的其中一种。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保障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低生活保障证明;

    2、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属于证件类的,需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受理与审批,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原则上每年的4-6月份定为收件时间;7-8月份定为调查预审时间;9月份定为审定小组汇审和公示时间。

    (二)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申请资料,经预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将相关资料按户籍所在地送达各居委会初审。

    (三)由房管局联合相关部门入户调查(住房情况、公积金缴交情况、经商情况和领取退休金情况等)。

    (四)把调查结果送市保障住房审核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15日,征询意见。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管局予以登记,并进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轮候名单。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房管局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终结。

    第四章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办法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分配方法。

    (一)实物分配原则:坚持公开、公正、自愿、轮候的原则。

    (二)分配方式:采取集中抽签、现场公示、分批实行方式。

    (三)实行优先原则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

    1、属于市级以上劳模、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

    2、由市残联认定的4类(肢残、智残、精残、盲残)伤残1~2级的重度残疾人,或者经市劳动部门鉴定为1~6级(含)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

    3、年满60周岁以上孤寡无房老人。

    (四)实行自愿制。尊重保障对象个人意愿,书面征求对象选择某类保障方式和保障房型,先划分廉租房保障申请对象和公租房保障申请对象,再进行抽签。

    (五)实行轮候制。实物配租是将已登记在册尚未分配到保障房的对象按照登记先后实际情况进行轮候排序优先第一轮分配,但分配名单必须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再告知轮候对象本人。

    (六)已经确认登记在实物配租分配方案名单的对象,在市保障住房审核小组的监督下,进行逐个抽签来具体落实保障房的位置。

    (七)对第一批抽签后余下的房源将规划安排分配给当年申请并被确认符合优先分配条件的对象。

    (八)第一批分配的对象人数小于或等于当年可分配的房源套数的,抽签箱内设定的抽签球数等于房源套数,抽签球的号数则是所抽取住房的房号。

    (九)第二批规划分配的人数多于退回和余下的房源套数的,抽签箱内设置有房号球和无房号球,抽到有房号球的则是分配到此房号的保障房,没有抽到房的则进入下一年度轮候。

    (十)不管选择某类房型抽签,本次没有抽中分配到保障房的,不能再参与另一房型抽签,但可申请享受租赁补贴。

    (十一)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年老65岁以上或重度残疾行动不便者,统一规划参加一至四层抽签,如抽签人数超过此楼层房源数时,往上一楼层类推。

    (十二)如对抽到的房型不满意的可在三天内向房管局提出,只退房不换房,且退房者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实物配租保障,只可享受租赁补贴保障。(注:如果对象双方愿意互换的,要经房管局同意后可以互换)

    (十三)已确定租赁廉租房或公租房的家庭,应在一个月内与房管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在三个月内入住。

    (十四)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得转租、转借、空置或改变用途,否则由房管局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并收回保障房。

    (十五)保障性住房的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自用部分、自用设备设施的维护、自用水电费等费用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在腾退房屋时,对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维护费、装修费等费用不予补偿。

    (十六)承租人装修保障性住房,必须经产权单位同意,产权单位应当告知承租人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情况下进行装修。如因装修造成房屋结构损害的,由产权单位对承租人责令停工,不听从劝说的,由产权单位收回其保障房并追究其行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十七)承租人有责任和义务爱惜和保护保障房,当承租人存在恶意破坏保障房行为的,由房管局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收回保障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九条 实物配租实行年检、退出机制:

    (一)实物配租住房的资格年检工作,由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协同进行。

    已经享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的第20个月底前向房管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实物配租的资格进行及时调整并告知当事人。

    (二)对于经济上已经脱困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及时申报和退出已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条 实物配租信息公开办法。

    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和居委会专栏公布信宜市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分配结果和入住后年检情况、退出情况。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监督措施。

    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由人大、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

    第五章 住房租赁补贴办法

    第十二条 租赁补贴的发放:

    (一)租赁补贴实行轮候制。

    (二)对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家庭按每月每户50元的标准发放。

    (三)对于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在指定银行开户,然后持相关证明资料递交给房管局按年建册造账发放。

    第六章 直管公房租金核减

    第十三条 租金核减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应是直管公房承租人,并且经轮候到位的保障对象。

    (二)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凭房管局年度保障对象公示名单以及申请人身份证、公房租赁合同向房管局提交直管公房租金核减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三)租金核减,从批准之日的当月起实行。

    第七章 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住房保障人须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经查实,对有虚报或填报不实、以及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立即停止保障待遇,追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收回已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并在5年内不得申请和受理住房保障请求。

    第十五条 实物配租家庭因将分配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改变房屋用途、空置或欠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房管局可以按规定收回已配租的保障性住房,追回非法所得和租金损失,情节恶劣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提起诉讼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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