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新房住房公共维修基金是多少? 新房 维修基金 住房 公共维修基金

日期:2016-01-28 15:02:21     提问者:133****6872    

3个回答

  • 131****1551

    2016-01-28 15:04:51

    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一)非单一产权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单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元至一元标准缴存;(二)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房,由业主按照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标准缴存;(三)与住房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中,通过合法转让方式取得的属于业主专用的车位,由业主按照每车位三千元至五千元标准缴存;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车位,不单独计算缴存;(四)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标准,一次性缴存属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具体缴存标准,由房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层数、结构、电梯设备等情况确定。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2

其他2条回答

  • 答主头像

    137****3717

    2016-01-28 15:05:47

    标准: 
    a) 住宅:2008年2月1日起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包括其他转让协议,以下同)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如下:多层(六层及六层以下)为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六层以上)为200元/建筑平方米。 
    b)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当按照多层楼(六层及六层以下)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楼(六层以上)200元/建筑平方米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地下室、地下车库、跃层等不影响规划层数。与多层住宅相连的车库按照100元/建筑平方米交纳;与高层住宅相连的车库按照200元/建筑平方米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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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3****2757

    2016-01-28 15:06:44

    关于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分配到户的通知
    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交存单位:
      根据《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京国土房管物[2002]561号)等文件精神,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应依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为了贯彻文件精神,保证以后维修基金按政策合理有序使用,特将目前我单位受托管理的维修基金核算到户,请各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各单位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领取《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分配情况》单位版软件,及单位公共维修基金余额情况表(截至2005年5月31日的余额)。
      2、各单位严格按照中心提供的余额进行分配,分配依据个人交存部分到户,单位交存部分(从售房款中按照多层20%、高层30%提取)到幢的原则进行,并按照填报说明填制《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分配情况》单位版软件。
      3、单位存在不同性质的帐户,需要按照帐户种类分别分配,若存在多个定期帐户,则不同定期帐户不得对应同一房屋。
      4、各单位在6月20前将《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分配情况》单位版软件输出的电子数据及打印出的纸制表格一并交至所属各管理部,纸制表格需加盖单位印鉴并由单位法人签字。单位不能在6月20日前交上述资料交至管理部的,需在6月20日后重新核对各帐户余额后重新分配。
      5、为顺利完成住宅公共供维修基金软件的升级改造,建议各交存单位在6月20日前不要办理除交存以外的其他业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的,需经市中心审批。
      6、各单位在6月20日前办理交存业务时,需报市中心备案,并按照此文件规定流程办理。
    请各单位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如有问题及时与市中心及所属各管理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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