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时产生纠纷怎样维权 ,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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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975
2016-01-21 14:25:47一、如何拿回租房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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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协商解决。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应退还押金。
2、看押金的性质,如果是物品保全可以要回,如果约定是违约金则要不回。对于租金,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可能会扣点。退房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下。
3、租房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了租房约定,需要严格实行约定。对于租金的支付也是需要执行合同的约定的,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补充约定,另外对方退租的是属于违约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以及实际损失赔偿,与对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 二、租房押金交多少
1、关于租房押金问题,需要执行合同的约定的,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补充约定。 2、租房押金一般是依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约定,实际操作中押两个月房租居多。 3、需要慎重审查中介方是否有合法授权,最好由中介介绍房主出面审查相关证件后签订合同,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租房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 (2)有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此处仅讨论其积极要件,即违约行为。 四、房租押金等于违约金么
1、押金,在房屋租赁中是一个常用的概念,我认为,押金的性质是一种担保,是对房屋内物品、以及房屋本身的担保,一旦承租人对房屋或房屋中的物品有损坏时,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的责任,此时出租人有权从押金中优先取得赔偿,如押金不足赔偿,出租人仍有权要求承租补足。
2、违约金,是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合同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限于违约金一种,在民法中,一般认为违约金是一种补偿性质的,它不带有惩罚性,即因违约行为造成了多少损失就承担多少的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不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违约责任大大小应当以实际的损失为准,当事人如果约定了违约金,但相对于实际损失而言约定过高或过低都可以要求法院调整。 五、租房违约金
1、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2、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六、怎么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根据合同法,合同的变更是可以通过协商的。
2、如果没法协商达到一致协议,可以发通知给房东通知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房租。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就不处罚,建议根据租赁合同与房东协商处理。 七、租房合同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租房合同违约金如何收取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3、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二不同。 4、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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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847
2016-01-21 14:28:141、换新房东,租赁合同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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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李某与原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依然合法有效,新房东作为合同中的出租方仍需遵守合同的约定。
但是,如果李某与原房东只是口头达成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私自转租,房东可解除合同
原告陈某拥有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同时也承继了原房东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原房东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即被告对租赁的房屋只有使用权,无权对该房产做任何处理,而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将房屋转租赁,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的规定,已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出租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方转租的事实,但是在六个月内未表示异议的,再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法院不予以支持。
3、同意转租后的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经过房东同意进行的转租,会存在两个租赁法律关系,第一是原来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第二是新的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也有效。
但是新的合同是依附于原合同的,如果原合同到期则新合同也不能继续履行。如果转租后的租金高于原租金的话,该转租收益归承租人。如果未经同意的转租也存在转租收益的话,根据不当得利的原则,该收益应归出租人。
1、房东的安全保障义务
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房屋所有人对于其所出租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确保无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财产权益的潜在危害因素,对于上述因素存在的安全隐患具有相应的维修、更换保障义务。否则,将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出租人明知其出租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存在危害因素,却既不采取维修、更换措施,亦不履行告知、说明等义务,放任危害后果发生,在实务中一般会推定出租人具有过错,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由于出租人实际上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因此其保障义务的范围也具有一定的限制,不可能无限扩大其保障的范围。实务中出租人仅在明知房屋本身存在质量瑕疵或者日用设施存在如煤气管道漏气、劣质煤气热水器、照明电路漏电等类似安全隐患,而未采取维修、更换、安全说明等措施,需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划分责任比例。而对于超出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理解、判断、认知范围以外的因素造成的损害责任,则不负民事责任。如自然灾害、山崩、水渍、房屋设计缺陷、承租人不当使用引起的承租人损害后果,出租人不负法律责任。
1、房东应及时修缮门锁预防损失
按照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例中,当小李提出修缮门锁的要求时,出租人没有及时进行修缮,导致房门无法抵抗台风雨水破门而入,因此需要承担责任。
2、租客证明自己妥善保管则免责
根据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小李对承租房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小李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在出差之时已经关好房门的话,则小李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小李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在出差时已经关好房门,则小李也需要适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租客无过错房屋损毁可退租
依据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出租人未对受损房屋进行修缮,导致房屋受损严重,已经不适合租住,即该租赁物已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小李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东返还押金与预付的租金。 -
135****4443
2016-01-21 14:28:34一,租房的纠纷,如果是租赁双方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纠纷,可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者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解决。这两个机构都负责管理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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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没有中介公司参与,只是租赁双方的纠纷,租赁合同有这么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先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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