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是否需办理备案登记? 房屋租赁 备案登记

日期:2016-01-18 13:58:57     提问者:134****1430    

3个回答

  • 132****8445

    2016-01-18 13:59:30

    首先请看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五十四条》)另《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均以“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表述对此进行规定,在此不作赘述。

    应该说,关于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相关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或这或那的原因,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实施状况并不理想。而在苏州市范围内,房产主管部门对此的态度是比较明确的,即“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但实践中未为强制要求办理,对于“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如何处理”也语焉不详。此外,房屋租赁当事人“主动”办理备案登记的,主管部门通常以颁发《房屋租赁证明》的行政确认形式作为“鼓励”。

    0

其他2条回答

  • 答主头像

    133****4640

    2016-01-18 14:04:26

    虽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合同的内容,与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没有太大关系,但是,房屋出租不办理登记备案的行为确实是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同时《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出租房屋应该办理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行政义务。不办理登记备案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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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6****2732

    2016-01-18 14:03:02

    实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制度,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租赁行为进行审查,可以使租赁行为规范、有序,避免许多可能发生的纠纷。
    例如,以下的一些房屋是不能出租的:
    一、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一种可能是房屋权属不清,如果产生争议,会殃及承租人;另一种是即使房屋权属清楚,但承租人无从了解出租房屋者是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有无出租房屋的权利。
    二、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的房屋,或是行使房地产权利时受到一定限制的房屋。这类房屋,有的是有权属纠纷的,有的是因房屋所有权人负债甚至有违法行为的,因而这类房屋有可能被司法机关判归他人所有,也有可能被拍卖。还有一些房屋在行使权利时受到一定限制,如已经抵押的房屋,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才能出租,否则,租赁行为是不合法的。
    三、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共有房屋权利人应当共同地行使权利和义务,没有共有人的同意,就不能订立有效、合法的租赁合同。
    四、违法建设的房屋。违法建设的房屋无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对于影响城市规划、市容或他人的违法建设,还将被责令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对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也没有保障。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不但可以杜绝以上几类房屋出租,而且在办理备案登记时,可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的租赁合同文本。统一的租赁合同文本,对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比较明确,可以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避免或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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