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廉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廉租房 申请 深圳廉租房

日期:2016-01-12 16:00:59     提问者:    

3个回答

  • 138****8383

    2016-01-12 16:01:16

    深圳廉租房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特困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市政府认定的优抚对象的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无房户即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任何形式的房产。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优先分配给确无劳动能力的60岁以上高龄、残疾人(一、二级)、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其中,符合特困家庭条件的孤寡老人,通过发放货币配租,由民政部门安排入住敬老院等方式解决。
      注:货币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0

其他2条回答

  • 答主头像

    131****7918

    2016-01-12 16:03:29

    廉租住房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或单身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

    (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1、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待遇的;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二)申请材料

    1、《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2、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深圳市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三)表格下载

    《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四)廉租住房补贴申请流程

    1、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家庭或单身居民,于每年规定时间(具体咨询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

    2、社区工作站收到廉租住房补贴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的,社区工作站应当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自有私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待遇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5、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购租政策性住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

    6、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拥有商品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7、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交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轮候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异议成立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8、收到货币配租通知书的申请家庭,由其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凭该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货币配租协议,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月将申请家庭的货币配租补贴存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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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9****2367

    2016-01-12 16:02:55

    1、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双方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或购房申请人方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配偶方具有深圳宝安或龙岗区常住户籍。
      (2)单亲家庭的子女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
      (3)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
      (4)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军人、烈士的配偶。
      (5)其他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
      2、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深圳市没有购买任何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拆迁补偿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市场商品房),且没有在深圳市拥有自建私房或私人住宅用地,在全国范围内没有购买其他安居房或经济适用房,也没有领取过未购房住房补贴(未购房补差款);
      3、申请人常住户籍迁入深圳特区及配偶常住户籍迁入深圳市(含宝安区或龙岗区)或单亲家庭子女常住户籍迁入深圳特区时间、结婚时间或离异、丧偶时间应符合我局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时间;
      4、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我局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标准;
      市人事局认定的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的归国留学生不受家庭收入标准和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房申请表》及《家庭收入核定表》,同时还应按以下各类情况提交个人资料:
      1、申请人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配偶具有深圳市(含宝安或龙岗区)常住户籍的家庭:
      申请人提供:深圳特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工作证或失业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人的配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或失业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现役军人或烈士的配偶的家庭:
      申请人提供:深圳特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工作证或失业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人的配偶提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警)官证(或士兵证、军人离退休证)、烈士证书复印件、住房现状证明。
      3、申请人及子女均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单亲家庭:
      申请人提供:深圳特区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或失业证、离婚证和经婚姻登记部门盖章或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包括子女抚养权归属协议书)或法院出具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生效的调解书)复印件(丧偶的应提供配偶死亡证复印件)、未再婚证明或声明、计划生育证明;
      子女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若子女的年龄超过了18岁,且在全日制学校本科或本科以下学习的还应提供在全日制学校本科或本科以下学习的证明)。
      4、申请人为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
      申请人提供:深圳特区身份证、户口本、未结婚证明或声明、工作证或失业证复印件。
      5、申请人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归国留学生家庭:
      申请人提供:深圳特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工作证或失业证、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人的配偶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具有深圳市常住户籍的应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提供原件;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
      办理步骤:
      由我局下达经济适用房销售计划和房源,通过媒体发布经济适用房出售通告→申请人到市住宅售房中心领取申请表格并递交申请资料→售房中心审核、分类排队打分→公示→售房中心校对、补充和更正有误的申请信息→再次公示→申请人领取自选房号通知单→申请人自选房号→我局与申请人签订经济适用房认购协议书→申请人到售房中心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申请人交纳购房款或到指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申请人到售房中心领取“入住证明书” →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
      受理窗口:
      市住宅售房中心业务受理窗口。
      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二村)莲花大厦东座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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