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的相关规定以及注意事项 房地产 注意事项 相关规定

日期:2016-01-08 16:16:36     提问者:135****9891    

4个回答

  • 132****0939

    2016-01-08 16:17:37

    1、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要资格证明。

    (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6)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2.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的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凡有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 有关现定 编辑
    1、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说明、渲染,不得有损社会良好风尚。

    2、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具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3、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4、房地产广告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5、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6、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7、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8、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9、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0、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

    1l、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12、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价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15、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可对违法行为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0

其他3条回答

  • 答主头像

    137****0612

    2016-01-08 16:19:34

    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预售商品房按套(单元)出售的,价格以套内面积计算;整栋出售的,以该栋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价。销售已建成的商品房以及二、三级市场的各类房屋交易,广告中要注明交易总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预售商品房广告中出现各种评奖、排名、国家或省示范工程等称号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示评奖机关、奖励种类、有效年份。对列入实施计划但未经验收获得奖励称号的,不得使用该称号。

    查看全文 1
  • 答主头像

    137****4028

    2016-01-08 16:19:11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楼宇地点、竣工交付时间、售价等;(二)预售的,应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证号;(三)现售的,应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房地产证》证号。

    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不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不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房地产销售广告。

    预售商品房广告中以参照物表示项目位置的,应以从该项目到达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车程等来表示距离。项目坐落位置、示意 图,应当真实、准确,比例恰当。售楼资料上明示的房屋装修标准、材料、设备、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应当真实、准确、清楚。

    查看全文 1
  • 答主头像

    130****9331

    2016-01-08 16:19:57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方法刊登广告的,建设、房管和工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及时查处。

    对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及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失实、虚假的开发企业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建设、房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给予停止审批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工商部门可责令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查看全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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