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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产权

房地产产权是将房地产这一不动产作为一种重要的特殊的财产而形成的物权,是依照国家法律对其所有的房地产享有直接管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房地产所有权和房地产他物权。

地产产权和房产产权的区别
日期:2016-01-09 14:05:42       提问者:135****5141

138****4930

2016-01-09 14:09:50

你好,首先明确房地产的概念:
房地产是指土地以及建筑等土地定着物。其中
(1)土地:指的是地球陆地表面及其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
(2)建筑物是一种土地定着物,具体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由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建筑设备等组成的整体物。包括房屋和构筑物两大类。
(3)其他土地定着物指的是建筑物以外的土地定着物,具体是指固定在土地或建筑物上,与土地建筑物不可分离的物。或者虽然可以分离,但是分离不经济,或者分离后会破坏土地、建筑物的完整性、使用价值或功能,或者会使土地、建筑物价值明显受到损害的物。

房地产包括实物、权益和区位:
(1)实物:指的是房地产中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部分,例如外观、结构、装修、设备等
(2)权益:指房地产中无形的、不可触摸的部分,包括权利、利益、收益(如使用权、所有权、抵押权等)
(3)房地产区位:指的是房地产的空间位置。具体的说,一宗房地产的区位是该宗房地产与其他房地产或事物在空间方位和距离上的关系。

下面谈一个法律问题。

对于私人房屋(一般属于农村宅基地),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于不同的当事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购买商品房时,地产不能转让。因为多业主共用一块地皮。但如果进行了土地分割登记的,则土地也需要转让。

因此,我们平常说的地产市场,指的是土地市场。政府出让土地是一级市场,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是二级市场。房屋买卖属于房产的范畴。

如果将地产市场扩大到房地产市场,则一般将房屋的转让定义为三级市场。

目前,东莞的城市管理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分别设立了建设局、城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市建设工程管理局、环保局、房产管理局(属于建设局的二级局)等,不同的业务在不同的部门办理。其中购房业务是和房产管理局(各镇街设房产管理所)打交道,领取房地产权证。

但如果你是一个房地产发展商,你首先需要面对的是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等到取得土地后需要到建设局和规划局等部门办理报建等一系列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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