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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格式

司法部制定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规范了全国公证书的内容格式。

公证书标准格式公证书范本
日期:2016-01-04 14:37:13       提问者:136****2732

135****4443

2016-01-04 14:39:19

各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处):
近日,外交部对送交认证的公证书,要求必须严格符合新定式公证书格式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退回,不予办理认证。现就适用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往境外使用的公证书,均应当依照司法部颁布的公证书格式出具,不得擅自增删公证书的证词。特别是需要办理外交认证的公证书,不得增加证明“原件上的印鉴(签名)属实”的内容。
二、发往境外使用的证照类公证书,应当适用格式第三十三式“证书(执照)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三、发往境外使用的各类非证照类文件的公证书(如成绩单公证、个人收入证明公证等),可以适用格式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但是,因国外使馆或有关机构不接受仅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作出证明,未对原件上的印鉴是否属实作出证明的公证书,故办理各类非证照类文件的间接公证,可暂适用格式第三十三式出具公证书。
四、适用格式第三十三式“证书(执照)公证书”出具公证书,“公证事项”一栏用被证明的证照或文件的通用名称表述,即:“机动车驾驶证”、“结婚证”、“毕业证”、“营业执照”、“护照”、“存款证明”等,不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XX大学成绩单”、“XX银行存款证明”等。
五、鉴于目前没有办理证明文件原件上的印鉴(签名)属实所对应的公证书格式(如对成绩单原件作出公证),因此,涉及申请人申办证明文件原件属实的公证书,如果该公证书需要办理外交认证,则公证机构或者适用第二大类“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书格式中所对应的格式做直接公证,或者适用第三十三式对文件的复印件做间接公证,公证机构目前暂无法为其出具证明文件原件上的印鉴(签名)属实的公证书。
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在公证书“申请人”一栏中载明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同时,应当另起一行,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七、发往港澳台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发往日本和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以及发往奥地利使用的出生公证书通常需要载明申请人的住址。发往日本和台湾地区使用的需载明关系人的公证书通常也需要载明关系人的住址。公证书所载明的住址应当与户籍记载完全一致。申请人要求公证书载明的住址与户籍住址不一致的,除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外,还应当承诺如果因此导致公证书不被采信,后果自负。公证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申请人(或关系人)的户籍住址和现住地址均写入公证词。如:户籍所在地:XXX省XX市(县)XX路XX号。现住:XXXXXX。公证机构未核实申请人户籍住址与现住址是否一致时,公证词通常表述为“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不表述为“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公证机构能够核实申请人户籍住址与现住址一致的,公证词也可以表述为“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申请人不能够提供申请人或关系人在国外的详细住址的,可以表述为“现住日本”、“现住台湾”。
九、对证照的副本办理公证,证词中应当在被证明文件的名称之后加括号注明“副本”。
十、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经常会因境外机构的需求发生变化而对公证书格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各公证机构应当注意相关的变化和最新的规定,并请将办证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请将此通知及时转各公证处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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