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救助通过哪些明确住房救助通过方式实施 住房

日期:2015-10-20 17:53:56     提问者:136****6266    

1个回答

  • 134****2847

    2015-10-20 18:29:04

    你好,全面落实各项救助任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于因突发事故、重大疾病,导致全家突然陷入困境,无力救治的人员,县民政局和乡镇(开发区)要开辟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绿色通道,从申报、审核到审批结束30日内办结。

    (二)特困人员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对特困人员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受灾人员救助。县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若自然灾害发生后,县政府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同时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四)医疗救助。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救急难”专项资金支付。
        
    县民政、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同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教育救助标准,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六)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者直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县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七)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人社部门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乡镇(开发区)、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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