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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和房子过户有什么关系吗?
日期:2015-11-05 18:06:49
提问者:133****6872
137****3717
2015-12-30 17:16:53
你好,房产过户,实际上就是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给谁或者过户给谁,那这人就是房子的所有人了。下一步开证房产税这就是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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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两用房子过户税费怎么算的
答:商住两用房子过户税费,具体需缴纳以下费用:1、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房过户税费为:评估价*1%,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过户税费为:评估价的1%-3%。2、增值税及附加:主要是针对2008年以后购买住房未满5年的商业用房(商铺、写字楼等)进行征税,税费为评估价的5.65%。3、土地增值税:针对出售商住房,如普通住房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满5年的免征,未满5年的按房价的1%征收。4、个税:商住两用房需要征收全额的1%或两次交易差额的20%,根据当地政策划分。过户税费是房屋买卖中重要的一部分,具体的费用需要根据房屋面积、位置、年限等因素进行计算。如有疑问,建议咨询房产中介或相关税务部门。
2023-11-06 1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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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过户给儿子需要交多少税?
答:1、契税。根据税务总局《有关房产转让相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房产买卖需要向我国交纳契税,一般情况下,一次买卖交易房屋过户必须交纳的契税为房款的3%。2、营业税。假如房地产满五年,免征营业税,假如房地产没满五年,必须交纳房地产总价格5.5%的营业税。3、个人所得税。假如房地产满五年而且是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假如房地产没满五年或并不是唯一住房,必须交纳房地产总价格1%的个人所得税。
2023-10-16 17: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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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宅基地确权归不动产登记处管吗?宅基地确权给登记吗?
答:宅基地确权归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通常情况下农村集体成员之一才可以进行所属宅基地登记确权。但是,因为我国的继承机制,城市户口也是可以继承宅基地可以进行登记确权的。这里,我们就给大家主要说一下,非农村集体人员拥有宅基地的登记确权几种情形。首先,非农村集体人员但是占用了宅基地的情况,这种情形下,如果该人员是符合相关规定和建设规划,并且得到多数集体村民同意的话,那么是可以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其次,继承农村宅基地的城市户口人员。虽然如今的年轻人都向往城市,很少有留在农村的。但是,多数农村的老人还是喜欢住在农村。因此,对于这类合法继承人员是可以继承父母在农村的宅基地,从而进行确权登记。另外,无法查清来源但是却可以合法使用的农村宅基地,这些农村宅基地因为一些历史原因,使用人无法提供原始来源,但是却存在多年合法使用的情况。那么,经过村委会的证明,也是可以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最后,提前买了农村房子并没有进行二次交易宅基地所有人。虽然后来我国出台了相关政策,禁止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买卖,但是在此之前还有存在一定的买卖情况,并且办理的相关手续。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在经过村集体的公告之后,也是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
2022-10-09 16: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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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不动产抵押需要手续费吗
答:您好!肯定是需要的望采纳,谢谢
2016-08-15 13: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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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登记查询方法?
答:查询方法:1、网上查询:点击省市链接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2、房产局查询:若要查询的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包括:房屋所有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查询。
2016-03-15 1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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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在哪个部门?
答:(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去国土局。(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房屋去房管局(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为抵押物的被称为浮动抵押,应当到抵押人的住所地的工商部门去登记。
2016-03-12 15: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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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何时生效?
答:一 、不动产抵押合同在成立时生效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属于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因此,即使负有履行抵押登记义务的抵押合同义务人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抵押权设立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结果,因此仅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因此,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对方不能享有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三、《担保法》与《物权法》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做不同的规定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42条包括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适用法律问题上,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为合同成立时生效
2016-03-12 14: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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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合同未登记怎么办
答: 《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或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关于抵押合同签订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效力问题,应区分情形,分别判断。 一、抵押行为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以前,抵押未办理登记的,仅在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以前的担保行为,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即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笔者注)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条规定,抵押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并不直接产生债权和物权上的约束力,因为抵押合同要待抵押登记完成后才生效,如果抵押人事后恶意不办理登记,抵押权人没有请求其办理登记行为的权利,仅能请求抵押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对抵押权人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从合同效力的理论看,合同是否有效,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签订之日就已确定,而不能通过合同是否履行反过来决定合同的效力,该条明显混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 为了克服《担保法》的缺陷,最高法院事实上通过2000年9月29日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重新阐释。该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属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担保行为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以后,抵押未办登记的,原则上不发生物权效力,债权人主张实现抵押权的,不应予以支持。 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同,《物权法》在抵押权的成立上采用了“登记成立要件主义”,即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仅凭抵押合同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即建筑物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笔者注)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可见,《物权法》施行后,抵押未办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如未办理抵押登记系因抵押人过错,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2016-03-12 14: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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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是什么?
答:不动产抵押是一种物权担保,因此,它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和追及性等一般特征,同时由于抵押权的特殊性,使其又有自身的特征,从而也有别于其他担保。1.从属性。不动产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偿还而设立的,其从属性是明显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即抵押合同的发生和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抵押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成立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和处分上的从属性,抵押的成立需要以存在相应的债权为前提,不能摆脱主台同而单独设立不动产抵押合同。被担保的主合同终止,抵押合同电终止。不能将抵押权与主合同分离而使其单独存在或单独转让。既不能离开主合同而单独转让抵押权,也不可只保留抵押权而转让主合同。2.优先受偿性。有关不动产抵押担保制度的立法,通常也是以此为立足点的,例如,1964年制定颁行的苏俄民法典第192条规定:“由于抵押,在债务人不履行抵押担保的债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比其他债权人优先从抵押财产的价值中得到清偿”。我国民法通则及担保法的规定也突出了优先受偿性,以满足债权救济要求。在一些房地产抵押法规中,规定则更为明确。3.补充性。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发生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问题。因此,不动产抵押人承担责任具有朴充性,如果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则不发生抵押人承担责任的问题。4.特定性。包含两个意思:一是抵押担保的数额是一定的,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的债权也大体是一致的。(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小于被担保的债权,则债权人就可能无法全部清偿。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虽可要求抵押人就超出抵押物金额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偿还。但无疑增大了抵押权人受偿的风险。二是抵押标的是特定的。用作保证的财产是不特定的,而抵押物则必须是特定的。抵押物的特定化是物权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对此,各国还规定公示登记制度,对抵押物通过公示登记使之进一步特定化。5.不转移占有性。不动产抵押均不转移占有,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能继续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区别于其他担保的一个显著特点。不转移占有,有利于抵押人通过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而增加清偿债务的能力,有利于抵押权人避免因直接占有所带来的使用、收益、维护和保管的种种不便,减轻 抵押权人的负担。有鉴于此,抵押成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都乐意接受的一种担保方式。
2015-12-30 14: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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