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赠予后,被赠予方是五年没有支配权吗? 房屋 赠予

日期:2014-03-28 00:00:00     提问者:133****0926    

11个回答

  • 138****7131

    2014-03-31 00:00:00

    按照你说的这种情况,是不用缴纳什么税费的,因为你是直系亲属继承,过五年又是唯一.只须按照平常的住宅过五年又是唯一的进行交易就行了.不需要其它费用的,还有什么其它问题欢迎您咨询我.卖掉之后考不考虑再买一套呢,也可找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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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0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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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4750

    2014-03-28 00:00:00

    房产如果是属于父母所有的,父母有权赠与给一个子女或几个子女这是父母的权利,其他子女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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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6872

    2014-03-29 00:00:00

    如果子女是未成年父母就有支配权因为父母是监护人,如果不是未成年父母就没权侵犯你的自主权,前提是:是否为未成年及是否为父母自愿给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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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4919

    2014-03-29 00:00:00

    赠与您后就是您的产权你拥有支配权,不过买卖的话会有5.6%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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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1601

    2014-03-30 00:00:00

    如果作赠与方式进行过户,那么应该以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的2%3%(赠与公证费2%,契税3%),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增加姓名后,也就属于转让了一部分的权利给对方,但如果赠送方一直都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话,那受赠者就需要在转赠时按照该房屋的基准地价的10%进行纳税。

    同时,专家还表示,赠与双方必须先到公证处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如果受赠与者是境内就需按照2%来计算公证费,但是如属于境外人士的话必须按照2%来计算。

    此外,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交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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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2367

    2014-03-30 00:00:00

    如果已经去国土局办理赠与手续,并且已经更正了产权证,那么05年的欠条无效。如果只是口头赠与,有效。

    这个属于过往债务,如果说,那时候已经将房子做了抵押,那么你们的赠与是不合法的,如果深究起来比较麻烦。可能会将债务继承给受赠与人,想通过这种方式避债有点给自己找麻烦,可能还要看欠条的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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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6872

    2014-03-30 00:00:00

    应该是《房屋赠与合同》不是赠予协议。《房屋赠与合同》格式文本中有一些关键词汇:引号内的。必须明确。

    一、“赠与人”(甲方)、“受赠人”(乙方)及身份证号;房屋“坐落地点、产籍号、建筑面积”;以及“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几项引号内的关键词汇。

    二、“赠与房屋交接时间”要列明“年月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这些引号内的关键事项。

    三、乙方(指你自己)“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并“保证在房屋交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还有你们“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列明由谁支付。

    四、有无“其它约定事项”?

    五、本合同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
    由于你说的“因为一些原因直到现在一直未过户”这些原因是什么,目前还没有明确内容,实际上也没有执行。这就很麻烦,夜长梦就多。

    但是你也讲到:父母“五年前通过法院离婚,签定了一份赠予协议”,说明法院是认可的,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死亡作为收回赠送财产的理由,以此理由提起诉讼的法院肯定不会支持。财产受赠是以实际履行为生效条件的,即受赠人接受财产时,财产所有权就从赠与人那里转移到受赠人这里了。赠与人无论在受赠人的生前死后都不能要回。除非受赠人愿意还给赠与人。

    还有,你的情况属于:赠与人死亡后,受赠人仍健在的房屋产权认定。房屋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在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于受赠人名下赠与人就死亡了,这时,受赠人是否享有受赠房屋的所有权?依照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享有物权。因为物权要以公示为标志。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房屋产权变更公示的形式。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又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对此,有的人认为,房屋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仅是赠与合同成立,不能认为赠与合同生效。赠与合同是否生效,要待办理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才能生效。

    对此,司法、法律界也有不同争论。有的认为,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没有规定房屋赠与合同需在履行产权变更登记后才生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并没有规定,赠与财产依法需办理登记等手续的,不办理登记等手续合同不生效。法律在此规定必须履行登记义务,是物权变更公示程序的具体体现。是物权实现的方式,并不是合同生效、债权成立的条件。合同成立与生效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分离论,另一种是统一论。分离论的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观点。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成立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和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因此结论是: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不应混淆。成立的合同也可能无效。我国合同法主张的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统一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坚持统一论的观点,是因为:

    (一)由于依法原则不仅是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外部干预和评价,更重要的它是合同关系内部的,与当事人须臾不可分离的因素。

    (二)对于依法的合同,其成立与生效完全统一,是发生在同一时点上。只有依法的合同,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发生效力,也只有生效的合同才能叫做“成立”。当事人应当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不依法的合同,既未成立又未生效。不依法的合同当然没有生效。同时也未成立,因为不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只能是一纸空文,无从成立。如果承认未生效的合同已经成立,那么当事人就应当履行,但法律绝不能要求当事人履行一个未生效的合同。所以,不依法的合同,其效力与成立也是一致的,不应当分离。持房屋赠与合同需在产权变更登记后才生效的观点,是合同成立与生效分离论的观点。是与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违背的。

    在具体事实不够清楚,赠与合同没有明确看到的条件下,对你的帮助也有限。但可以提示一下:“那个女人”是否掌握了其他的赠与合同,如果是,那就可能分到一部分权益,因为你们没有产权登记或过户,这样就是“没有执行”的赠与合同,未履行产权登记手续前,赠与人死亡后,受赠人健在,房屋产权的权属。要认清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的是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那个女人”也有可能此前得到了另外的遗嘱赠与,或者其他的方式处理,你要尽量了解清楚,再做下一个决定。

    仅供参考。因为我们也遇到过和你类似的情况,而且通过好几次法律程序,所以对此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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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9****0405

    2014-03-30 00:00:00

    您好,过户完成后,房子产权在手后就可以买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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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4446

    2014-03-30 00:00:00

    5.65%的营业税,1%个人所得税。剩下的就是其他应该交的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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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3861

    2014-03-31 00:00:00

    不是,只是受赠予方要买卖的话要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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