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申请标准是怎样的?产权归国家还是个人的? 廉租房 产权 申请

日期:2014-03-01 00:00:00     提问者:137****3717    

9个回答

  • 131****9161

    2014-03-01 00:00:00

    廉租房产权归国家的,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96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5平及以下,家庭总资产根据申请家庭人员数量分别为:1人,2人,3人,4人,5人及以上,15万,23万,30万,38万,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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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8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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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3975

    2014-03-03 00:00:00

    你好!产权是有你的一部分还有一部分属于国家的!具体是按多少比例请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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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4750

    2014-03-03 00:00:00

    办理廉租房是有条件的,当申请合格后搬入,年年会有复审,复审不符合条件时,国家一般就收回住房了,房主死了,如果仍符合配租条件,是不会收回的,最多走个变更手续。若干年以后是否有产权不好说,看变化吧。反正,现在是没有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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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9202

    2014-03-01 00:00:00

    产权规国家,百度搜一下标准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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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2466

    2014-03-02 00:00:00

    产权人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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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4930

    2014-03-03 00:00:00

    廉租房产权归国家的,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96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5平及以下,家庭总资产根据申请家庭人员数量分别为:1人,2人,3人,4人,5人及以上,15万,23万,30万,38万,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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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5057

    2014-03-01 00:00:00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第六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第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九条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第十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第十一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第十二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第十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第十四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第十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第十九条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其它家庭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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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7435

    2014-03-01 00:00:00

    廉租房申请标准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年)。2.申请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580元。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6960元,2人户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3.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15万元,2人户低于23万元,3人户低于30万元,4人户低于38万元,5人户及以上低于40万元。4.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5.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被拆迁;有特殊病、重残人员;有60岁(含)以上人员;居住市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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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5885

    2014-03-02 00:00:00

    不能,廉租房的初衷就是国家出钱补贴低收入人群,让普通群众有房子住。廉租房的产权是属于国家的,私人是需要经过申请才能租住。如果几年后能归私人房产,这就违背了廉租房的初衷,变成了事实上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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