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买房

日期:2014-03-25 00:00:00     提问者:135****2466    

7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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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9135
    2014-03-25 00:00:00
    购房注意事项第一类:虚假广告设计精美的广告经常是吹得天花乱坠,很多购房人买某一个项目的欲望首先来源于房地产商的广告或展会上的沙盘。“样板房”也耍花招,一些开发商利用样板房欺骗消费者,样板房质量、结构与实际所交房不符、装修中利用视觉误差、家具尺寸相对缩小等进行误导。应对:购房者要仔细阅读购房合同中的内容,必要时还要把广告宣传的内容全部载入正式的合同中,这样才有保证。第二类:配套设施开发商在销售项目时对今后的生活配套设施承诺得完美无缺,但购房者真正领取了住房钥匙准备入住时,会发现许多的承诺并不到位。应对:购房者应冷静分析各种配套设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如开发商提供免费交通车,能长期免费吗?二是调查教育设施是否为教育行政部门所认可。三是看周围是否有替换的配套设施。假如缺乏上述措施,一旦开发商提供的配套设施不配套,麻烦就多了。第三类:内部认购内部认购是房地产开发商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从而吸引了许多买房者。但一些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不受法律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也无法受到保障。应对:最好不要购买这类商品房。至于想买低价房的业主或投资者,应选择信誉好、实力雄厚、具有市场品牌的楼盘。第四类:物业管理开发商强迫业主接受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损害业主的正当权益。或在一段时间后偷偷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以次充好。应对: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期限超出一年的应提出反对意见,因为这属于不合理的违反购房者意愿的附加条件。第五类:逃避债务借破产逃债是许多公司常用的伎俩。一些不负责任的企业常常将资产转移到另一项目中,或隐匿财产,抽逃资金,做假账造成破产的假象,搞假破产。应对:业主可尽量选择信誉好的开发商,要分清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同时,明察暗访项目公司的实际财产。六类:乱收费物业管理公司乱收费,通常表现在下列几方面:1.超出核准的价格收取管理费。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赚取收费差价。3.擅自增加项目建设,而将费用分摊给业主。应对:业主应积极参与,选出为全体业主服务的业主委员会。这样业主委员会可以挑选信誉好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解除与信誉不好的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合同,并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第七类:购房合同购房者与地产销售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会有空白的地方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但如果双方没有补充条款,就应该注意合同的空白处别让开发商做了手脚。应对: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耐心看完全文,遇到空白处应填上自己应有权益的内容。如无需填写时,也应画上横线。第八类:房产证拖着不办有些业主买房时开发商承诺在三个月之内办理房产证,但有时好几年房产证依然没办下来。几年来每次去找开发商,对方都有一套托词,用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正在办理”。应对:购房时看商品房是否“五证”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若不齐全,消费者购买后则可能拿不到房产证,商品房质量也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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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542
    2014-03-26 00:00:00
    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需谨慎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为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双方都有出钱而只有一方姓名,另一方因为不好意思或者怕影响两个人的感情而未在房产证或者相关证件中体现自已的房屋所有权利,那么一旦双方反目,在分割财产时难免会发生争执并使得这一方处于不利位置。在买房时无论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房产证上都可以体现出两个人的名字,只不过双方要事先协商好房产份额配比。因为当房产证上同时出现两个业主名称时是要分大、小产权的,事先按份共有分好产权后双方即可以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这样也不会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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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4****1430
    2014-03-26 00:00:00
    你好,主要看你买的是二手房,还是一手房,这两个是不同的,主要的注意事项是,一是要确定卖房的产权性质,以及产权是否清晰,无论是二手房还是一手房;二是要保证自己资金的合理监管;第三,是要确保交房的时间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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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4446
    2014-03-27 00:00:00
    目前最重要的两点有:是否有购房资格,自己要不要贷款,是否有能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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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2****0677
    2014-03-28 00:00:00
    由于大多数买房人没有购房经验,又不熟知商品房销售方面的法律常识,很难在订立合同时处处设防,这也导致了房地产市场纠纷不断出现。以海淀区为例,近年来,由于商品房买卖出现纠纷而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在日趋增多,其中,期房销售所引发的纠纷更明显高于现房。在这些案件中,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最初的规划设计、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以及交付的房屋出现“面积缩水”等是引发纠纷最普便的原因。而购房人明明有理,却常因合同约定存在缺陷,往往最终赢了官司却赔了钱。目前,商品房销售合同大都采用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主要内容均为格式条款。但如果合同制定不规范,如合同主要内容约定含混、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者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有明显倾斜,都会使购房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由于预售的房屋从签订合同到拿到钥匙往往要经历一年多的时间,购房人经过漫长的等待,眼看着新房建成交工,谁都希望尽快搬入新居,如果退房再选别处,不仅时间上赔不起,而且一年多的时间等于白白浪费,这些无形的损失也无法挽回,因此不到万不得已,消费者一般不会选择退房。但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就要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其结果是要么买来的房子面积不够用,无法实现自己当初的设想;要么面积过大,还要再交出好几万元钱补足面积差价。这些都违反了交易活动应当平等自愿的意思自治原则。购房人最后往往花钱买了一处窝心房。可见,合同制定得不完善,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其实,如果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在合同条款上细细斟酌,设定利于自己的条款,就不会出现类似情况时如此被动。随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现行的合同法已更充分地尊重和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只要合同条款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履行了必要的登记手续后,即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就要严格履行,即便条款对一方不利,但只要在签订合同时是自愿接受,法院亦不能认定该条款无效。因而要使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地保障,在制定合同时力求完善,这是惟一有效的解决办法。例如面积误差的处理问题,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方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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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5484
    2014-03-28 00:00:00
    自己可以先去交易中心拉一份房子的产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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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939
    2014-03-28 00:00:00
    很多!您具体要问那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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